(五)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协同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制定卫生事业补助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信息和公共卫生监督结果,营造和规范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平等竞争环境。
(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对危害我市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研究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八)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管理和监督。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十)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人才整体性资源开发;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卫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我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攻关工作;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卫生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卫生科技进步。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民间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医机构建设和对全市中医药医疗、科研机构的医、教、研业务进行管理;加强中医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振兴中医药事业。
(十二)组织对全市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对各种灾害事故实施紧急救护,做好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
(十三)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
(十四)负责昆明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和中央驻昆单位、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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