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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禁止在耕地(含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和有林地上葬坟;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葬坟;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两侧各1.5公里范围内葬坟(包括骨灰坟);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葬坟。禁止将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旧坟翻新硬化;禁止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对本办法发布前上述地方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予以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户口在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内死亡,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设立殡葬服务设施由承办单位按有关法规和程序逐级报批,并按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殡葬服务设施。违者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

第六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禁止借办丧事搞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医院烧放鞭炮,撒纸钱、冥币和其它杂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人、纸马、纸房、纸彩电、纸冰箱等一切迷信丧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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