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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各项殡葬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市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必须成立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七条 本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行政区域都是火葬区。
  容县、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的县城和乡镇所在地以及四级(含四级)以上公路到达的自然村都是火葬区。
  尚未建有殡仪馆(火葬场所)的县(市),遗体火化暂由市殡仪馆或博白县殡仪馆承担。
  未建殡仪馆的县(市)根据需要应将殡仪馆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市殡葬改革规划的要求,解决资金和土地,争取尽快建成使用。
  第八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对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可以强制火化或采取其它适宜措施处理,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九条 本市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其遗属或有关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公民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
  对有传染病及高度腐烂的尸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属或有关单位应采取严密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部门验明死因后,通知死者亲属所在单位,由殡仪馆接运尸体;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验明确属死亡后出具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无名尸和五保户的尸体火化费用由政府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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