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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资金和用地。建立殡葬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事业单位:
  (四)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国土、林业、公安、工商、城建、市政、规划、卫生、环保、交通、司法、劳动、人事、物价、民族和宗教事务、文化、新闻、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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