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完成后,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按照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设审批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办结。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提出单位应当立即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
项目提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公司(中心)应当根据投资计划草案及管理的在建项目,提出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投资计划草案、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草案,完成融资计划草案的编制,按照程序报审后下发执行。单个项目融资方案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依据,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资金。市级投融资公司应当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融资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取得规划、国土、环保、文物、安全、水务、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审查意见,并落实项目资本金、配置资源、明确还款来源后,应当将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项目在用款前3个月提交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并做好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1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方案和项目开工计划编审,明确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经过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接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县(市)区政府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征地拆迁方案和项目开工计划,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地拆迁。同时,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加快施工图设计编制,在开工前3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报批,并落实开工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
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投融资公司、建设管理公司(中心)等单位应当相互协调,做好统筹编制下年度各类计划与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决策审批。市政府统一下达的政府投融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执行中确需变更的,按照原流程重新报批后下达。
第四章 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勘察)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签订合同,作为考核进度和拨款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等单项前期费在50万元以上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选择编制单位;需采取竞争性招标的,应当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提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16号),对项目前期费进行管理,严格界定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