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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市本级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推进落实融资和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开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昆明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办〔2009〕83号)、《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的项目。市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包含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有关的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告的编制和报批,以及规划、用地、环评等行政许可办理,项目融资、征地拆迁等至项目开工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项目提出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等审批服务,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及安排项目前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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