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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核定的岗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于规模、编制较小的卫生院,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同时兼职其他临床业务工作。
  四、实施绩效考核
  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与方法,考核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基本药物制度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与工作人员奖惩及绩效工资挂钩。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根据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合理配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范围(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超过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不超过30%。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实行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六、完善补偿机制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建立财政补偿、医保购买服务补偿、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等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转。具体办法详见《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经费当地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七、建立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对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八、加强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加强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2
  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2009年起在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试点。2010年按国家要求巩固和扩大试点范围,具体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疾病、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
  3、实施预防接种,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重大传染病社区防控,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6、精神卫生服务。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7、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服务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
  8、妇女保健。提供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和宫颈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预防和筛查。
  9、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进行儿童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10、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保健。对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进行登记和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定期随访管理,提供健康指导。
  11、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体检服务。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转诊服务。
  6、康复医疗服务。
  7、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合理设置岗位。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编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数、基本医疗、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可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口腔等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若干名;工勤岗位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但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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