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其他适当的形式处理。
第十三条 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对案件审查核准后,应向法制办主任全面汇报案情,法制办主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或直接批准上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章 提出决定建议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处应在收到提交办公会集体研究案件的议题后3日内确定召开办公会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在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处审查报告后,由与会人员提问、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审阅有关依据、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或建议,主任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办公会议研究案件的记录,并应在会后2日内,按照主任决定的意见将审查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修改完毕报办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 案件审查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在办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签发。
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收到省政府领导签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印制文书并及时送达。省政府领导审签中有修改的,由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修改并保存入卷。
第五章 其他程序
第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程序。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承办人员应及时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按程序报经处、办领导同意后,报送省政府领导批准,并依法下发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的中止程序。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或者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员应及时提出中止的建议。中止按程序报经处、办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