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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八条 承办人员要按照本办调查工作规则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审理工作。对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各方当事人申辩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梳理,及时查明主要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核对梳理有关依据、拟定案件审查报告,对案件的调查初审工作负责。
  第九条 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发现疑难、敏感问题应及时向处长汇报,处长应及时加以指导并组织协调予以妥善处置。处长难以处置的,应及时向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汇报。
  第十条 承办人员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在申请登记后40日内调查审理完毕,对其他案件应在申请登记后30日内调查审理完毕,并向处长提出处理建议。
  处长应在承办人员提交审查报告后2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讨论确定案件处理建议,并在案件处理建议确定后2日内向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办领导汇报案情。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研究案件应在承办人员全面汇报后,由其他与会人员提问、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审阅有关依据,对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审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承办人员应当对与会人员的提问给予回答或解释。处长应当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处务会研究确定的处理建议修改案件审查报告。
  处务会议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记录,与会人员应当对记录内容签字确认并对提出的建议负责,所持保留意见应阐明具体理由,案件研究记录本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待查。
  第十二条 经过处务会议研究的案件应当做到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凿,审理程序合法,提交的处理建议合法并公正合理。处长对本处审核上报的案件审查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负责。
  处务会议分歧较大、不能确定案件处理建议的,处长应及时向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汇报,由办领导全面把握案情,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案件主要事实尚未查明,主要证据不确凿的,应当组织补充调查,达到确实查明事实,主要证据确凿。
  (二)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主要证据审核或适用依据有重大分歧的,组织集体阅卷和再次研究论证。
  (三)召开质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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