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值班人员提出研究行政复议申请建议次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书》应在登记后5日内报送办领导签发。
(二)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由综合处当日报送办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确保省政府领导在登记后5日内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的,提出受理的意见,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由综合处当日报送办领导审签后,报送省政府领导签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文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申请接收形式分别作出书面补正通知,对申请人提出限期补正的明确要求。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由综合处当日报送办领导审签,以确保办领导在登记后5日内签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申请重新登记的日期。
值班人员对当面递交、网上提出的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以及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申请,或者虽属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明显欠缺,可以当即作出告知或补正处理,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二)、(三)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应诉处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案件的办理。
第七条 接到领导签发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后,综合处应于当日通知行政复议应诉处;行政复议应诉处承办人员应当自签发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文书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