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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准备
  1、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行政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2、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备选方案。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有效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3、征求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4、对备选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事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性、可控性等方面,分析评估不稳定因素的风险程度、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化解不稳定隐患和问题。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决定
  1、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2、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表本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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