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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积极从各类高校、技术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职称和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库或者担任专业技术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和物质技术条件,确保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履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行政机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充分听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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