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四)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政府(管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自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管理权限,结合各自“三定方案”拟订,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政〔2006〕28号)的相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按照《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六政〔2005〕51号)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国家秘密保守制度,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维护个人隐私。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