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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政〔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纲要》、《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决策机制,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优先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各个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为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使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行政决策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杜绝个人专断。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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