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