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我市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全面深化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伟大实践,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实现了历史新跨越,铁西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成效显著,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民生问题逐步解决,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全市经济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新高,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振兴政策措施得到了很好地落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加快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优化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集中整合国有资本资源,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国有资本向装备制造、公用事业、现代服务业集聚,突出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推动装备制造业领域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集中,兼并整合、并购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优势骨干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有关联度的国有企业,支持机床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战略重组,支持北方重工集团等骨干企业发挥比较优势,抢占国内市场,拓展国际市场,发展大型成套设备,实现低成本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加快东药集团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步伐,同步推进联合重组红梅集团,实现培育我市制药行业百亿集团的目标。支持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与我市国有企业相互联合重组或参与改革重组。探索创新“债转股”股权处置方式。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制定出台《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工具开展融资,积极争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发展,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沈阳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提升担保机构整体融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支持民营企业以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重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土地使用等方面出台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并促其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