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
(盐政发〔2010〕12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提升城市功能,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
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交易均价,以指导房屋拆迁评估。对居住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依法支付拆迁补偿金额外,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二、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 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 选择建成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执行;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根据拆迁时点结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核定拆迁人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