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入推进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或明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另外,各镇(街道)牵头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居)委会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每个村(居)委会都有一支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二)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全面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以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要组织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辖市(区)和镇(街道)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居)委会,要组建由本村村(居)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3.卫生应急队伍。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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