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地)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省电网公司要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2010年6月底前,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意见,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监控企业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各级政府要加强城镇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强化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管。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省、地、县三级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重点管好105户省监控企业,确保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8家企业2010年形成27.2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市(州、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重点管好年耗能3000至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逐步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骨干企业纳入地方重点监管范围。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节能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企业节能管理体系,制定能源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开展能源审计、能效监测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省属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连续正常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月报制度,实现节能、环保和统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