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停车服务价格自律的提醒告诫函
(汕价函〔2010〕134号)
各物业、停车场经营者:
近日,有群众反映个别物业经营者通知业主将要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反映市区个别停车场已经擅自涨价情况。为规范物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精神,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物业、停车收费标准
我市中心城区物业、停车收费改革于今年1月29日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市物价局在综合价格听证会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收费改革草案。由于物业停车收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为了更加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科学决策,市物价局于4月16日发布公告,将收费改革草案在汕头价格信息网、物业住宅小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4月23日止。目前,市物价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改革草案还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才能正式出台实施,在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现行物业、停车服务价格政策依据
(一)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价〔2004〕230号)。
(二)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
三、物业、停车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
十一条有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