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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晋建村字[2010]16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今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在我省的实施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务院确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后,我省将在各县、市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户数、危房数、上年资金补助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将中央下达的任务分解给有关市、县,具体分解任务和补助资金另文下达。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2010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意见》规定的居住在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农村特困户。各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认定改造对象,并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方式、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要考虑抗震因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引导农民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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