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区域内进行从事采矿或者探矿的,在申请办理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高度超过安全距离的,林木所有人应当及时修剪。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人所有。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遇有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将砍伐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树木所有人。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应当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对林权所有者依法补偿。

  第十八条 厂矿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线路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在进行相关作业时,应当符合有关电力安全规程要求。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进行大型机械作业时,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线路安全。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并事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

  第二十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拆迁施工的,拆迁单位应当事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的证明。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对收购情况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保证电力生产安全运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