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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江河电缆的两岸。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

  (二)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三)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或悬挂物体;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钓鱼、释放气球等空飘物、燃放礼花、抛掷物体、喷放各种彩带;

  (五)在设有地下电力设施标记区域内挖掘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架空电力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七)66千伏以上变电站周边300米内实施爆破作业或周边1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事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风力发电塔架间打桩、钻探、挖掘、修筑道路、地下开采,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等;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电信、广播及其他线路;

  (三)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探、修筑道路、地下开采,开挖沟渠、池塘;

  (四)在距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五)高度超过4米的车辆和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

  (六)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七)在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在山地间的高压输电铁塔周边100米范围禁止采矿、地下挖掘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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