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及时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实施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保护措施;
(三)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
(四)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电力企业,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护线员进行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依照《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架空电力线路在通过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以及采矿区、林区等特殊地理环境区域时,实际防护区按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满足最小安全距离确定。
对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
10(20)千伏 1.5米
66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对树木的最小净空安全距离:
10(20)千伏 3.0米
66千伏 3.5米
220千伏 4.0米
500千伏 7.0米
第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和保护规定: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林区、采矿作业频繁的高压输电线路周边地区;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