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一)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处100元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100元罚款;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1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七)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200元罚款;
(八)载货汽车、挂车侧面及后下部未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者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200元罚款;
(九)机动车安装、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的,处200元罚款;
(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200元罚款;
(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超过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
(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1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10%未超过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3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七)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八)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
(十)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的责令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罚款;
(十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十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十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十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
(十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十八)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2000元罚款;
(十九)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
(二十)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有超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情形,或者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有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