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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0修订)

  (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二)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摩托车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违反转向灯使用规定的;
  (六)违反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准许通行以外的机动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不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七)同车道行驶的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八)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九)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十一)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或者时间通过的;
  (十二)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三)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四)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七)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八)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二十一)不避让盲人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照指示方向驶出的;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三)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
  (五)遇停止信号时,不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的,或者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内的;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不停车瞭望,或者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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