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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涉农主体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按照分类分期指导的原则,分别制定对涉农企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农民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等)和农户的宣传培训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入乡村、农户,开展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具体措施:
  1、编写涉农合同宣传资料,普及合同法律知识。要下乡进村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涉农主体合同法律意识。
  2、区别不同的涉农主体,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合同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内容包括签订涉农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等。
  3、举办涉农合同咨询答疑活动。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变化,针对涉农主体在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咨询答疑活动。
  (二)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着力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搞好合同防范。通过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规范涉农主体的合同签约、履约行为,减少或避免因涉农合同条款不完善导致的合同纠纷,防止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
  2、制订、发布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开展调研,掌握涉农企业、中间组织和农户对于不同类别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信息和建议,草拟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负责统一制订、发布。
  3、提供法律服务、援助。关注涉农主体在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供指导服务,答疑解难,维护涉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 发挥监督合同格式条款职能作用,对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监督,逐步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具体措施:
  1、逐步完善合同备案制。对于涉农企业、中间组织提供的涉农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要求其将涉农合同样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备案。
  2、开展格式条款检查。重点监督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涉农合同(包括外省、市涉农企业、中间组织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审查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维护当事人权益。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的涉农主体,尤其是涉农“龙头企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一经发现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和含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即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及时纠正涉农格式条款合同,保护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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