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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一)前期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之前,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改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修编调整申请,就原规划的执行情况,修编调整的理由、范围做出说明,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纲要完成后,省建设厅要会同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论证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家的审查论证意见,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纲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申报工作

  设区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城市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把好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前的审查关。

  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将申报的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城市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图纸。县域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综合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图纸。

  (三)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鉴定会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鉴定会组成部门应就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应当在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省建设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省建设厅负责综合各鉴定会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进行相应的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关于落实省政府各部门审查意见的报告,与经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一并报送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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