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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三)列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正式验收。
  (四)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五)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正式验收。
  (六)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各县(市、区)环保局,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五、奖惩办法
  (一)目标奖励
  1.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
  (1)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县(市、区)政府3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县(市、区)政府10万元。
  2.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奖励标准
  (1)完成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
  (2)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3万元。
  (3)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3.创建生态文明村奖励标准
  (1)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命名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1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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