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三)列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正式验收。
(四)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五)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正式验收。
(六)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各县(市、区)环保局,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五、奖惩办法
(一)目标奖励
1.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
(1)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县(市、区)政府3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县(市、区)政府10万元。
2.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奖励标准
(1)完成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
(2)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3万元。
(3)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3.创建生态文明村奖励标准
(1)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命名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1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