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担保机构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保持债权有效性,待借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时再催还;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
(二十九)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处置成本,剩余资金在代偿资金以内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十一、激励措施
(三十)担保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三十一)贷款人应对质押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三十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三十三)对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奖励
(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给予担保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额1%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五)鼓励县、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年增长50%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十六)奖励申领:担保机构、贷款人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上一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奖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予以拨付。
十三、其他
(三十七)除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之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扶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