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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种子管理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对照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生产品种: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原件;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由市农委核发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市种子管理总站核发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或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核发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工作单位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是否有租借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市农委发证企业,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成检查组,逐一进行清理检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市农委将对区县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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