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农委[2010]24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下发的《
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进一步规范本市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种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在继续做好对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同时,市、区县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各种子经营、生产企业及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和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专项检查结果要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市、区县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我委将对举报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三)妥善处置种子纠纷。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产量损失的事件,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效率。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种子市场准入
(一)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市、区县农业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及农业部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及时纠正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行为;要严格杂交种子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批准的种子生产规模应与种子生产单位的实力相匹配;要探索建立杂交种子生产风险担保机制,努力降低种子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