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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的补充通知
(沪牧医办[2010]3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各兽药生产企业、市区各兽药经营企业:

  《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沪畜牧办[2009]49号)发布后,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进,认真落实,并在试行过程中向我办反馈了一些好的建议,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兽药的合法性确认应同时索取进口兽药通关单,以保证兽药进口途径的合法性。

  即第五条第一款:“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

  二、对产品确认书的格式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增加了生产企业确认信息栏,以保证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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