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清府[2010]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清远市2010年重点项目计划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清远市2010年重点项目计划
一、200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2009年,在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重点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市重点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各项工作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市139项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88.5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71.7%,其中:建成投产项目39项,占总项目数的28%;在建项目90项,未动工建设或未有工程量的项目10项。
二、2010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已列入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规划。
(三)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规模较大。
(四)对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五)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工业类项目为本年度计划投资亿元以上。
(七)未经正式审批或核准或备案项目列入前期预备项目。
三、2010年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密切合作,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的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与分工,切实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全面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提高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各级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粤府办〔2009〕21号文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按照“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高效办理市重点项目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