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兵团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为规范我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我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反映公路建设造价控制的过程和结果,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对工程决算的要求,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交通部、自治区投资的新改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养护大修工程、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三、工程决算是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结算表,见附件一;未编制工程决算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编审管理,确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建立并管理造价控制台帐,项目执行机构建立并管理计量支付台帐;各承包人根据每期的计量支付表填录合同段工程竣工结算表,监理工程师复核,项目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填录、编制工程决算表,报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认定;通过建立造价控制台帐、编制工程决算,真实、准确、动态地反映造价控制过程。
  五、编报时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招标后2个月内必须建立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台帐;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后项目执行机构建立计量支付台帐;施工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合同段工程竣工结算表的填录、编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后10个月内(交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6个月)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并上报交通厅。表格相互关系图见附件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