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对省局党组负责。
五、巡察工作机构
(一)机构设置
省局成立巡察组,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选派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具体负责巡察组的设立。
(二)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省局党组巡察工作要求;
2、拟订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3、指导巡察对象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
4、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5、向省局党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督促检查巡察对象落实整改意见;
7、省局党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管理
1、巡察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2、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后勤保障由省局负责。
六、巡察对象和内容
巡察对象是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要时延伸到县(市、区)工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年为一个巡察周期。
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巡察工作: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省局党组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3、依法行政,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发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政准则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6、重大财务支出、固定资产管理、工程建设情况;
7、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8、省局党组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七、巡察工作方式
1、听取巡察单位党组工作汇报和有关的专题汇报;
2、根据需要列席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列席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3、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访;
4、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5、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6、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档案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