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将登记工作职能向基层工商所延伸,通过工商所的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的知识、方法,为三类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为此,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充分发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用,促进和谐
合同争议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调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我省“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维护交易关系和谐,促进交易顺利完成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一是要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合同帮农、合同解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工作覆盖面;二是要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三是要探索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上下延伸”的机制。
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要指派具有一定合同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合同争议调解员,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努力争取对合同争议“发现早、处理快、效果好”。
各地要注意收集合同行政调解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交流,找出产生纠纷的原因,总结解决问题的经验,结合合同监管职能,从预防和处理两个方面下功夫,不断改进工作。
五、加强拍卖市场监管,规范拍卖行为
拍卖正成为市场交易中越来越活跃的方式,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我省拍卖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委托人与拍卖人串通或者竞买人相互串通控制拍卖交易、拍卖人采用贿赂手段争揽业务、拍卖人不依法进行拍卖备案等等,影响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拍卖监管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拍卖活动备案和监督检查入手,加强对拍卖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开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业协会行政指导,加强对拍卖企业的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拍卖企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增强拍卖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二是严格执行拍卖备案制度。对不依法进行拍卖前和拍卖后备案的拍卖人,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强化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有证据和线索的,要展开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对举报投诉无证据的,要跟踪拍卖活动全过程,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