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负责组织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市、州、县局负责本局执法人员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并且试用期满;
(二)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九条 申领、补办、换发《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局提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由所在局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逐级报省局审查。省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执法证》。
本条所称申领是指初次申请领取《执法证》;补办是指《执法证》因损坏、遗失、被盗等需重新领取;换发是指《执法证》因记载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重新核发。
换发《执法证》或者因损坏补办《执法证》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一并交回原证件;因遗失、被盗等补办《执法证》的,应附原证件公告作废的证明。
第十条 《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
持证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一条 省局统一建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数据库,并对《执法证》实行动态管理。
市、州局应当按照省局要求及时报送《执法证》管理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