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0〕105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3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全国统一样式的《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并对持证人使用《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专用皮夹由国家工商总局制作、发放。内卡含有持证人基本信息,由省局制作、发放。《执法证》内容应当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执法证号由区域代码(二位数)、机构代码(四位数)和人员代码(四位数)十位数字组成。国家工商总局确定我省的区域代码为23,各市、州局的机构代码四位数字由省局确定,人员代码四位数字由所在局自行确定。
第六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