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入园区,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园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进入园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对进入园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2.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回乡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四)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1.进入园区的各类企业(组织)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2.进入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3.进入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精简前置审批。对进入孵化园区的个体和组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六)放宽登记条件。对进入孵化园区的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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