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正确评价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调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促进“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
(二)市直有关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平原新区、市商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际利用外资数(含港、澳、台地区),占基本分值的50%。
(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数,占基本分值的50%。
(三)知名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世界、国内、华商500强企业)、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内资投资总额2.5亿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或外资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800万美元以上)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球同行业排名前十位)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基数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本项作为奖励分值。
三、考核认定
(一)认定依据。实际利用外资按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利用外资认定办法考核认定;市外内资按省、市引进省(市)外资金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认定。
(二)目标奖项。
1.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1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3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2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5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