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调动全市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进行的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非公职人员和市外单位(以下简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投资的40%;3.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完成投资的50%;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投资的50%。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填写表格,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商务局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局并由上述单位组成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确认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确认后,颁发确认证书。各县(市)、区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第六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开办企业,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同一引荐项目对单位奖励和对个人奖励不重复计奖,对个人奖励从单位奖励中按一定比例兑现;同一引荐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同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投资额大、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奖励比例和数额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