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文[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新乡市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2010年是全面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夯实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基础之年。为切实做好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结合全市林业工作实际,现就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林业改革发展,统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紧紧围绕“3010民生工程、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现代农业建设”三项行动计划,以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强力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森林资源培育目标。完成造林20.827万亩,包括生态工程17.063万亩,产业工程3.764万亩。其中: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6.47万亩,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3.343万亩,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2.157万亩,环城防护林及城郊森林工程0.2674万亩,村镇绿化工程2.48万亩,防沙治沙工程2.3456万亩,经济林建设工程1.3775万亩,园林绿化苗木花卉建设工程0.7065万亩,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建设工程1.68万亩。完成抚育和改造0.63万亩;完成林业育苗1.6万亩;完成两个林业生态县创建任务;林业总产值较上年增长20%以上。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集体林地明晰产权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85%以上;完成档案规范化管理任务;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税费、规范管理、健全服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四)森林资源保护目标。全年不发生重大毁林、乱占林地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发生后能及时查处,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办案件全部按时查处。森林、林木采伐量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林木凭证采伐率、办证合格率均在90%以上;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在90%以上。不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公路“三乱”案件,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低于5‰,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根据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实际执行情况,按比例足额上缴省、市级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