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法[2010]4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将统一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提供充分依据,经备案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按照正文落款时间为准)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应当修改、重新发布的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应当废止的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三、时间安排
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5月1日前填写附件1、附件2,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2份(含数据光盘)一并报送法规处。
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6月1日前填写附件3至附件5(含数据光盘)报法规处。
四、几点要求
1、需要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理由;
2、报送纸制文件目录的同时附带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