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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应急值班与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信息报告的时限。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级政府在向市政府应急办直接报告的同时,向县级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向市政府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3.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地县、乡两级政府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4.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电话(3696001,3696002)、传真(3696003)、应急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责任追究
  1.出现市级信息倒流1次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1次,年终目标考核扣1分;出现省级信息倒流1次的,给予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和单位通报批评1次,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年终目标考核扣3分;出现国家级信息倒流1次的,给予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通报批评1次,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年终目标考核扣5分。出现倒流信息市级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或省级、国家级年内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建议组织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
  2.迟报1次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1次,年终目标考核扣1分;漏报1次的,给予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1次,年终目标考核扣3分;瞒报1次的,给予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1次,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年终目标考核扣5分。单位年内累计迟报3次(含3次)以上的,漏报、瞒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建议组织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
  3.属于乡级政府直报范围内的首报信息,迟报1次的,给予乡级政府通报批评1次;漏报1次的,给予县、乡两级政府通报批评1次,县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扣1分;瞒报1次的,给予县、乡两级政府通报批评1次,县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扣3分。乡级政府年内累计迟报3次(含3次)以上的,漏报、瞒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建议组织部门给予乡级党政负责人诫免谈话。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发事件信息早发现、早报告,就能为科学处置争取时间,赢得主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认识上来。各地要加强财政保障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县级应急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应急办事机构要配备交通、通讯等工具,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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