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采取均分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
(三)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和林地股权证,做到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尚存在林权纠纷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
(四)放活经营权。商品林、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租地营造商品林的商品林经营者,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林业产品自主销售,按规定享受相关林业优惠政策。被划为公益林的,按公益林管理,公益林经营者应和集体林地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并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五)落实处置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有序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对已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处理,凡是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