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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今年是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落实的最后一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换证工作较为集中,为了做好今年煤炭经营资格证换证工作,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就做好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把延续换证准入关,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的现场核实、申请审查工作。延续换证的范围:凡是参加2009年检检验合格需继续经营的持证煤炭经营企业,在原证照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应向经营场地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的要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的内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逐级申报。各地对经营企业的储煤场地、质检、计量人员和设施配备、煤炭经营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新的准入标准进行现场核查,从严审查。凡属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持续达到准入条件的,不予受理换证申请。对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或审查达不到新条件规定要求的,一律不批准延续。审查工作时间安排: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自治区对延续申请分批进行审批,2010年6月底以前到期的经营企业,在7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审查发证。2010年12月底以前到期的企业,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

  二、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的部分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租赁的煤炭经营场地,必须是租方的非生产、经营用的闲置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承租的煤炭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使用权限,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低于资格证有效期限。

  煤质化验,批发经营企业需建立自主产权的煤质检验、计量等设施,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煤质化验室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三名以上(含三名)化验员,同时具备煤炭采样和煤样制备、煤的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元素分析的硫分测定,发热量测定,煤灰成分和灰熔融性测定,煤的结焦性试验等各项指标分析测定工作;零售经营企业煤质化验室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化验员,同时具备煤炭采样和煤样制备、煤的工业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全硫测定,发热量测定等各项指标分析测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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