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档发〔2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属于地震多发、易发地区,为了对全区农牧民住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消除地震灾害隐患,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扭转灾后重建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实现地震灾害提前预防的具体措施。抗震安居工程实施以来,使各族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这项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服务,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实际,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抗震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指在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纳入工程规划、建设、施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