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相关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责任追究
2010年11月底前,未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0年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