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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府办〔2010〕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一)2009年12月31日及此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
  (二)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粤人社发〔2010〕30号文要求,遵循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以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计算调整额,实际调整增加额为85元/人·月。
  2、在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按企业离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经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政策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三个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三)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统一按6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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